批判性思维作业
按照要求,我从董毓先生的《批判性思维十讲——从探究实证到开放创造》一书中找了几处个人主观上认为逻辑推导存在疏漏、不够严密的几处论证或说明性的文字,虽然以批判性思维的思想眼光来阅读这本批判性思维的教材可谓是学以致用,现学现卖,但由于带着完成作业的目的阅读本书,不免有鸡蛋里挑骨头、落入质疑一切的怀疑论的窠臼之嫌。不过正如老师第一节课所说,主观与客观并不是完全对立,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所以下面就以本人的主观认识出发,尽量以理性的思维提出我对以下几处文字的思考。
是否带有形容词的论证都是不充分的论证?
在书中第23~24页,2.1.5 批判性思维的好论证:辩证和发展的实证一节中,作者为了论证“论证的概念性质不能忽视”这一观点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充足的锻炼会有助于健康
老李每天都游泳所以他肯定会健康长寿
对于这一论证,作者是这样分析的:
“充足的锻炼会有助于健康”这个前提中,“充足”一词有模糊性:什么程度的锻炼算作充足的?因为这一点没有清楚具体的标准,那么,我们在判断“老李每天都游泳”是否属于“充足”这个范围时,就出现了困难。因为“老李每天都游泳”这句话中没有关于多长时间、多大运动量的信息,我们难以知道,老李游泳到底是真正的出汗的锻炼,还是在热水池里泡了一阵子而已。所以,因为这样的模糊性和信息的缺乏“老李每天都游泳”有可能不在“充足的锻炼”范围内。这样一来,两个前提说的就不是一件事,它们不相关,因而不能一起推导出结论来。可见,论证的概念性质不能忽视。
所以,从传统的逻辑观点看,论证的构成是表达出来的“前提—推理—结论”,但实际的论证是一个全面、动态构成:它涉及的因素包括主题和问题、观点和立场、意图和目的、事实和理由、假定和背景、含义和后果,解释和推理、语言和概念.强度和范围等等。它们很多不在论证的表达中浮现,却是桥墩的水下部分。谁也不能说它们不重要。
毫无疑问,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从“充足的锻炼会有助于健康”和“老李每天都游泳”这两个前提推出“他肯定会健康长寿”这一结论是不充分的,因为影响健康长寿的还有其他因素,比如疾病、饮食等等,前提并不能充分支持这一结论。然而,针对作者对于这两个前提的论断,我有些不同的看法。
首先,虽然“充足”一词确实有些模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前提就不可用。作者认为所谓“充足的锻炼”与“老李每天都游泳”没有清楚具体的标准来量化,所以前提不成立。老李是否有进行充足的锻炼暂且不论,若按作者所说,那么在论证中,一切形容词若不加以具体的指标来量化说明的话都将是模糊的、无力的,难道带有形容词的论证都是不充分的论证吗?我觉得并不尽然。形容词的具体含义不仅与词义有关,更要联系上下文语境来理解,并且带有强烈的主观性。
在推理论证中,我们自然可以使用带有一定模糊性的形容词,这些词语本身的模糊性并不妨碍我们进行推理。比如“光速很快”和“博尔特跑得很快”这两句话如果作为前提应该是没人能否认的,但光速的快和博尔特的快差了n个量级,我们能因为没有对“快”做出详尽的解释而否认这两句论断吗?我认为在实际论证中,只要这句论证的受体,即看到这句论证的人,对于带有模糊性的形容词在语境中的含义有着一定的先验知识,能够理解其意思(并不一定确定具体的数字,可以是一个区间或者仅仅是一种基于经验的感觉),就可以用于论证当中。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加xx少许”,对于做菜的新手来说,少许这两个字自然是极为模糊的,但如果这句话的对象是一个厨师,那么这个带有强烈模糊性的词语已经足以让其有一个精准的掌握。所以我认为衡量一个带有模糊性的形容词的论证是否充分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主观情况来分析。
另外,如果按作者所言,对于论证中带有模糊性的词语都要有指标式的量化标准来说明的话,可能会出现一个度的问题。比如对于“老李每天都游泳”,作者在举例中认为至少需要知道老李游泳到底是真正的出汗的锻炼,还是在热水池里泡了一阵子而已,那么如果要去除模糊性,我便还要知道更加深入的情况,如老李每天游几个小时、消耗了多少卡路里,甚至还要知道用的什么泳姿,当天吃了什么等等信息,才能相对客观地判断老李是否通过每天游泳得到了充足的锻炼,但这是一个无底洞,能够影响“老李锻炼充不充足”的因素太多,在实际论证中我们不可能全部列出,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是必然现象,我们只能力求在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程度上尽量消除词语带来的模糊性来使论证相对有力。
当一个概念有多种定义时,我们该怎么选择?
在书的第75~76页,4.3.1 澄清意义的需要一节中,作者以印度强奸案发率为例论述澄清概念的定义对于论证的重要性。原文如下:
我们经常听到,印度恶性强奸事件层出不穷,全世界为之侧目,它已成印度人蒙羞的“国耻”。但是,如果你阅读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国际犯罪与公正数据报告(2010)”,印度却是世界上警方报告的强奸案案发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报告上,印度在强奸案发率(2006年)排行榜中垫底,属于“案发率最低的国家群”,每10万人中仅报告强奸案1.7宗;而位列此排行榜第二的澳大利亚(2003年)属于案发率最高国家,案发率为91.6宗。
这里的原因很多,包括很多受害者不敢报案,报案无用而不去报案、妇女的人权意识不足、地位低下等等。不过,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强奸的定义差别。在一些报案率高的国家,夫妻之间的强迫性生活也可以报警是“婚内强奸”,可以被记录为强奸在案。与此相对,大多数印度人认为在婚姻关系内强迫实施性行为完全算不上强奸。另外,很多理应被认为是强奸的行为都被丢到性骚扰的范畴之内。这些既是“低强奸案发率”的原因,也是让图谋不轨者有可乘之机,结果性侵犯行为愈演愈烈的一个原因。(毛克疾,2015)
在此例中,作者认为造成印度强奸案发率与其恶性强奸事件层出不穷的名声严重不符的原因之一是国家之间对于强奸的定义不同,即“夫妻之间的强迫性生活和性骚扰”算不算强奸的差别。
首先,仅针对此例而言,“我们经常听到,印度恶性强奸事件层出不穷”这句话便很没有说服力,暂且不论这些消息新闻的来源与可靠性,既然说了是“恶性强奸”,那么不管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定义,这必然都算是强奸行为,那么将对于强奸的定义不同作为论述案发率与名声严重不符这样一种现象便有些不太恰当了,反倒是“很多受害者不敢报案,报案无用而不去报案、妇女的人权意识不足”等等原因更加具有说服力。另外,这份报告统计不同国家的时间不同,印度在2006年和澳大利亚在2003年的强奸案发率的可比性到底有多少还有待商榷。
其次,我们很难去评判哪种定义方式更“好”,作者也在书中说“定义是发展的”,“定义的结果也是根据情况来的,中产阶级的具体收入,要根据国家的情况而定”(书P78)。就此例中印度和澳大利亚对于强奸的定义标准差别而言,我们很难以一个统一具体的标准去评判这两种定义的“好坏”,“夫妻之间的强迫性生活”是否算强奸哪怕在今天也还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那么这便引申出一个问题:当一个概念有多种合理定义时,我们该怎么选择?作者在第四讲中并未对其进行详细的说明,但我认为如果不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我们就很难去定义该如何去“澄清概念”。
求真是一种精神态度,而非对他人的苛求
在书的第86页,5.1.3 虚假的社会原因:三座大山一节中,作者以《百家讲坛》为例来论证“唯娱乐化必然牺牲真实”。原文如下:
唯娱乐化必然牺牲真实。在被问及如何看待《百家讲坛》某讲演人涉及抄袭事件时,有近一半网民认为“只要节目好看,无所谓”。(中国青年报,2009)
怎么办?我们如何在这样的迷雾中站稳脚跟,明辨是非?
我们从小就要树立人格正气,建立和坚守自立、自尊、自律的人生观、价值观。有诚信的社会才可能是安全的社会,建立它要从每一个人做起。自律,是为我们自己好,让我们具备人的尊严。人,应该有一个高贵的头。哄抢,可获得一时的蝇利,也会获得一世的鄙夷。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作者的本意是好的,他认为当今社会唯娱乐化,乌烟瘴气,公众普遍失去了求真的精神态度,但我认为此例证的使用有些不妥。
首先,《百家讲坛》作为一个电视节目,本意是向大众普及各个领域的学术文化知识,而非做专业的学术研究,以求真的态度保证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自然是必要的,但若是非要以权威的视角吹毛求疵的话便违背了该节目的初衷。“如何看待《百家讲坛》某讲演人涉及抄袭事件”,这个问题本身就带有巨大的模糊性,如果按照作者前面几讲的说法,至少应该列出是哪里抄袭,原文是什么,查重率有多高等等指标,不然就有虚假信息的可能;另外,某讲演人的抄袭行为并不能说明《百家讲坛》这一节目的整体没有求真精神,以偏概全、否定一切的态度可不是求真的体现。 其次,到底是谁来求真呢?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求真精神,但这一精神态度并不应该成为苛求他人的标准。讲演人是否抄袭,首先应归咎于讲演人本身,其次是《百家讲坛》的选人工作没有做好,而对于观众来说,是否抄袭对于他们并不重要。观众不是学术会议的评委,他们的求真态度尚无必要在一档电视节目上体现——若是连看电视都要先去调查讲演人的背景等信息,那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我认为,娱乐化和真实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在娱乐化盛行的今天仍然保持求真求实的理性态度才应该是我们所去追求的。